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廈門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綠色港口建設,促進靠港船舶使用岸電,規(guī)范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項目建設、供受電服務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和港口岸電供(受)電活動。其中:

(一)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由岸電供電設備設施建設企業(yè)進行的岸電供電設施建設(含改造)。

(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是指注冊在本市的航運企業(yè)在注冊船籍港為廈門港的船舶上實施的受電設施設備改造。

(三)港口岸電供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港口由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向靠港船舶提供的岸電供電服務。

(四)港口岸電受電,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靠港船舶接受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的供電服務。

第四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應堅持公益優(yōu)先、政府主導、企業(yè)主體、財政資助的原則。

第五條 市港口、財政、環(huán)保、發(fā)改、經信、審計、海事等部門協(xié)同做好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管理工作。

(一)市港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項目改造計劃;指導、監(jiān)督項目建設(改造)、驗收及港口岸電供(受)電工作;組織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開展監(jiān)督抽查;編制獎勵資金具體年度支出計劃,制定項目資金年度申報指南;依據獎勵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受理獎勵申請,組織專家評審、獎勵申報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專項審核;負責撥付獎勵資金;建立資助企業(yè)及項目檔案,跟蹤、考核獎勵資金的使用落實情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獎勵資金年度支出計劃,并按規(guī)定程序批復獎勵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績效評價。

(三)市環(huán)保部門協(xié)助市港口管理部門在本市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工作;協(xié)助市港口管理部門對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情況開展核查;協(xié)助市港口管理部門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情況開展監(jiān)督抽查;組織開展項目環(huán)境績效評價。

(四)市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負責監(jiān)督港口岸電供電服務價格。

(五)市經信部門負責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電設備設施改造項目的備案。

(六)市審計部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七)廈門海事部門協(xié)助市港口管理部門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開展監(jiān)督抽查。

第六條 港口岸電供電設備設施建設企業(yè)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報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計劃,實施項目建設與驗收;如實提供項目建設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七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對受電船舶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記錄供電服務臺賬;如實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八條 岸電受電船舶所屬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能源管理制度;上報船舶岸電設備設施改造項目計劃,實施項目改造與驗收;記錄靠港船舶岸電受電臺賬;如實提供項目改造獎勵申報材料;對獎勵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章  建設改造與供受電

第九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單位、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改造)實施前一個自然年度向市港口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改造)計劃。

第十條 項目建設(改造)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充分論證,履行立項程序;項目建設(改造)交工驗收后應進行一定供受電時長和次數的測試,并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改造)應符合《JTS 155 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guī)范》和《JT/T 814 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tǒng)技術條件要求》。

港口岸電供(受)電操作應符合《JT/T 815 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tǒng)操作技術規(guī)程》。

第十二條 受電船舶由其所屬航運企業(yè)或其代理提前向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提交次月有關船舶到港計劃及相應艘次的岸電使用申明,如有船舶臨時變更岸電使用計劃,需至少在相關船舶到港前24小時書面通知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受電船舶每次在靠泊后1小時內,必須配合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開始接入岸電。

第十三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費標準由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制訂并公示。

第十四條 港口岸電供受電雙方均應對供受電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章   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 資金獎勵的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的企業(yè);開展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的船籍港為廈門港的船舶所屬的在本市注冊的航運企業(yè);對原本使用重油等高硫燃料的船舶靠港期間提供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的企業(yè)。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采用以獎代補方式,按年度進行,用于資助獎勵年度內交工驗收的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以及獎勵年度內港口岸電供電服務。

第十七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獎勵采取以下標準:

(一)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

對已經通過建設(改造)交工驗收的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項目和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項目,本市給予獎勵,本市獎勵標準為項目設施設備購置費扣除已享受的中央及省級獎勵后,不超過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該比例2017年為70%,2018年為60%,2019年及以后另行公布。

設施設備購置費投資額的核算標準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技術應用項目投資額核算技術細則》執(zhí)行。

(二)港口岸電供電服務

對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的獎勵標準與新加坡普氏(PLATTS)公開市場的380-cst船用燃料油價格掛鉤的方式確定,獎勵不超過以下標準:

新加坡普氏公設市場的380-cst船用燃料油月末收盤價(單位:美元) 岸電供電服務費獎勵(單位:元/千瓦時)
收盤價≥420 0.80
420>收盤價≥360 0.90
360>收盤價≥300 1.00
收盤價≤300 1.05

第十八條 獎勵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由市港口管理部門適當提前測算獎勵年度岸電獎勵資金規(guī)模,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guī)定程序批復。

第十九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獎勵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申請單位填寫廈門市港口船舶岸電建設(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材料裝訂成冊,連同電子版材料報送市港口管理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單位證明材料。申請單位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申請單位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包括機構、制度和人員,需加蓋單位公章)。

2.項目證明材料,包括項目立項、設計、設備購置、投資、驗收、測試等相關證明材料及申請項目的照片、視頻等。船舶還應提供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明、船舶注冊證明書及相應船舶資產權屬證明、船舶營運證書、近期抵/離港報文記錄的復印件。

(二)市港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由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三)市港口管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組織專項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庫管理規(guī)定撥付兌現資金。

第二十條 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申報流程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yè),由申請企業(yè)填寫廈門市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材料裝訂成冊,連同電子版材料報送市港口管理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負責人簽署及蓋章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費獎勵申請表。

2.經航運企業(yè)確認的港口岸電供電服務確認單或與航運企業(yè)簽訂的年度岸電供受電服務協(xié)議,靠港各艘次船舶岸電受電信息。

3.由航運企業(yè)確認的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結算單應注明船名、航次、供電時間、供電數量,并由船舶負責人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

(二)市港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由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審核意見。

(三)市港口管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組織專項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庫管理規(guī)定撥付兌現資金。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船舶受電設施設備改造期間及完成后,由市港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項目建設(改造)進度和項目技術指標開展核查。

第二十二條 港口岸電供受電情況核查內容包括:

(一)以航運企業(yè)為單位,針對靠港使用岸電受電船舶所提交的岸電使用申明、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鑒定;

(二)對港口岸電供電服務企業(yè)提供的各次船舶靠港岸電供電服務費結算單和獎勵申請進行審核鑒定。

(三)對岸電設施使用船舶進行抽查,登船檢查其岸電使用情況和岸電使用證明文件。

資料審核由市港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抽查工作由市港口管理部門會同市環(huán)保部門、海事部門組織開展。

第二十三條 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實施情況核查結果作為相關企業(yè)再次申請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核查范圍內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以涉密等任何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取消其獎勵申請資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港口、環(huán)保和海事部門等在核查、監(jiān)督工作中應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六條 申報獎勵資金的企業(yè)謊報、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追繳相應財政獎勵資金,三年內不得申報該獎勵資金,并在相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人員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幫助申請企業(yè)騙取獎勵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廈門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4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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